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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调研报告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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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调研报告8篇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1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宝应建设,今年来,县妇联采取座谈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基本情况

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的240个村中,有2861个组、1885万户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重新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率达100%。其中妻子作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个,占农村妇女总数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记确权的8599个,占登记总数的5%。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另外,没有土地的妇女有118位,其中女儿户有27个,离异后留在本村的妇女16个,离异后回到娘家的妇女31个,丧偶回到娘家的妇女2个,落户外来妹42个,我们对她们没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侧面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以前在集镇买了户口,现在因农村政策的优势,又想迁回来,村民不同意。

二是嫁进的户口未转来的外来妹。村里分田以户口为依据,户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

三是离异妇女外出打工,户口空挂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们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变化,改变居住地的,但现居住地未到调田时间。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来,宝应县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xx年开始,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县妇联紧抓契机,3月初,联合县民政局、法院、农工办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镇民政办公室、法庭、农经中心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这三个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县妇联要求各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县240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县妇联主动联合民政局,借两委换届契机,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县妇联牵头拟定了3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3项原则”由各镇妇联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项原则”加入本村的村规民约。

3、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县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夏集镇双塘村土塘沟组董家芹与前夫离婚,前夫家不给董家芹母女责任田,造成生活困难,镇妇联协同司法所、综治办帮助调解,前夫同意将责任田分给董家芹种。泾河镇灶户村王梅,刚嫁到本村时还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时间,妇代会主任沈素英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把王梅所在组的女党员,女干部叫到一起开会商量,并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终于在年底的时候帮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xx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只有26%的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塣胆。

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

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割或夫家拒给田的问题,只有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从长远来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是解决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这个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才能在家庭内部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流转。法律上可以考虑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但同时也要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可因婚姻或者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者成为共有人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微调,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县有26%的村实行3—5年调一次田的做法,实施效果较好,今后可以向全县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我县每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2

为认真落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按县教育局工作要求,对我校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师德师风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发现,我校老师师德师风的主流是好的,关爱学生、遵纪守法、无私奉献、不计得失,无聚众赌博、推销商品、索要财物等不良现象。但也有一些问题。

1、个别教师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现象,有背后议论现象,有问题不在当面解决。个别教师语言不文明,影响团结协作。

2、极少数教师在政治、业务学习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深入学习,认为自己目前的知识水平教几个小学生已绰绰有余。

3、个别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耐心,对后进学生的个别辅导不够。对学生关爱不够。

4、个别教师遇事只顾自身利益,不考虑学校和集体利益,对学校工作安排不满,大局意识不强。

5、个别教师对小学教育工作不热爱,不安心在学校工作。

二、整改措施:

1、师德师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的工作运作决策、规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学校成立了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召开了领导小组会,研究贯彻落实师德师风活动实施方案及细则,研究落实途径、步骤,近期远期的工作目标。

动员教职工学习文件,落实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教师从业行为,自重,自律,自省,自强,提高师德修养。

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教职工讨论,老师们认识到: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育艺术的基础和前提。教职工签定了《师德师风建设承诺书》,办求做到,在学生面前是“严师慈母”,在家长面前是“最可信赖的人”,在社会上是“最文明的群众”。时时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定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八条禁令》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使教师以“传道、授业、奉献”为己任,视正己、爱生,敬业为天职。

2、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学习文件,落实各项教育法规。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定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师德建设的'意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给教师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冲击更大,常常会面临着工作上的难与易,环境上的逆与顺,生活上的苦与乐,待遇的高与低,种种现实问题,有些教师产生心理错位,导致教育思想、教育行为,教育目的发生偏差,个别教师消极怠工,通过教育和对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大家认识有了明显提高。每们教师都写出了师德学习心得体会。

3、深刻认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常听社会上的人议论现在的教师有家长请客吃饭的,有收受家长礼物的,这些行为都污染了神圣的师德。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做榜样,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关怀下属,及时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充分发挥教代会职能。遇事求详,监督求广,评议求实。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拟定适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搞好工会工作,落实校务公开,做到有条不紊。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3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因此,师德师风的好坏往往影响和决定了学校的校风和学风的好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以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坚持长抓不懈,常抓常新。

学校结合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校教师中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根据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师德师风建设各项工作。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师德规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从启动到现在,大部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取得了成效。现对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检查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组织准备。

我校及时召开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学习了上级师德师风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整个活动。为确保“师德师风建设”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二、动员学习扎实。

学校召开了全校教师参加的“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员大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进行了全面要求和布置,增强了全体教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教师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加强学习,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规定的篇目,并做好学习笔记(每位教师不少于1000字),每位教师有自查自评材料、有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交流,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宣传氛围浓厚。

为了营造全校师德师风建设舆论氛围,学校努力开辟师德师风建设专栏、展板等,及时宣传和报道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四、创建交流的平台。

为了促进交流,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年领导小组将学校先进的师德师风事迹、学习资料、活动方案、信息、优秀的做法和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上报并在全校推广,以便教师相互借鉴。

五、对照剖析深刻、查摆问题实在。

认真组织教师对照自身的实际和工作情况,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和反思,要求教师认真撰写师德师风自查自评报告,查摆师德师风上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扬之所长,避之所短,为提高教师个人素质和修养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撰写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检查分析报告,找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师德师风建设的整改提高积累足够的素材、做好充分的准备。

六、重点突出、务求实效。

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同学校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在党员教师中,以爱岗敬业、做楷模表率为重点,在教师中,以师德师风教育为重点。师德师风建设,重在教育,重在引导,重在建设,我校把师德师风学习教育同教职工政治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同学校工作实际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证,通过扎实工作来实现思想认识的提高,实现教师的自我完善和成长。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切合本校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作风建设目标明确、有章可循,使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这是师德师风建设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继续大力倡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树师德、铸师魂、正师风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激励广大教职工自觉加强思想建设、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真正成为学生的楷模和表率。教育广大教师树立新观念,自觉抵制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牢固树立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观念,为学生健康成长而积极奉献,严于律己,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4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三、妇联组织参与解决的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5

8月17日下午,我们在师大的新校区的一间公共教室里,聆听了吉林教育学院的教授李元昌的师德报告《在绿色的田野上播下希望的种子》。64岁高龄的李老师以他那朴实的语言,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感人的师德修养课。下面谈一下我听后的几点想法。

首先,我认为良好的师德修养,在于一颗金子般的美好心灵,这金子般的心灵表现在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今年敬业。教师品德的灵魂是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热爱和责任。这点李老师讲的我也有同感。我想,一个人如果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那么这人的人生就会毫无意义。你要想到,人不仅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个体,生活离不开生活着的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所以我认为生活的本质就是要担当起这个世界的责任。

其次,我认为良好的师德还应表现在对孩子们成长的负责任的引导教育。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知道:我们所教的孩子,并不是千篇一律的优生,他们存在这个性差异。我们的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各方面的人才。并不是说谁考上了大学,谁就是人才。有着娴熟的技能,具备高尚的品德的人都是我们祖国建设的有用之材。我在教学过程中,也是从不垂青那些学习成绩好的优生,而歧视那些所谓的差生。我做到了在我的眼中,我的学生是一律平等的。

第三点,李老师认为各地套用的教学模式是极端错误的做法,我本人有同感。不知怎的,现在,有许多的基层领导,头脑一热,今天是杜郎口,明天是杨思。不知他们是出于何种目的,尽做些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情,我认为这种一味的照搬,岂不就是教条主义的再现吗?

良好的师德修养,还表现在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应该将个人的一己私利放置一旁,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一枝独秀”永远也不会“春色满园”。李老师教育思想体现在“大教育”中, 他崇拜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秉承着“办好一所学校,拉动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教育理想。这样的教育理想的闪光点在于:他并不把教育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是让教育融入社会,使教育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服务,让教育担负起社会的责任,这就应该是我所理解的教育胸怀!当今的教育人,从这一点上看,是否应该做一下深刻的反思呢?一些人片面追求升学率,不顾自己的道德底线,忽略了教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总之,听了一下午的李老师的师德报告,我感触颇深。我对教育的思想、教育的责任有了更为清晰认识。我决心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力争做一个像李老师那样的教育工作者,成为李元昌教育理想的践行者。让我们的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在教育的这片沃土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6

虽然xxx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7

“师德”是指教师从事教育职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师德师风与教师的思想觉悟、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品德修养和工作态度等息息相关。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自身必须具备更高的道德境界,以高尚情操、丰富学识和人格力量影响教育学生。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职业崇高而神圣,教师的劳动同社会进步、国家兴衰与人类文明紧密联系;教师是学生效仿的楷模,言行举止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为此,学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的调研工作,现将调研结果整理如下:

一、学院师德师风现状

1、学生对我院师德师风状况的评价,选择“很好”和“较好”的比例分别为16.81%和59.83%,选择“一般”和“较差”的比列分别为20.80%和2.56%;这说明学生对我院教师总体的师德师风评价还是不错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还有二成多的学生对教师由更高的期待和希望。

2、在对本专业课堂教学的满意度测评中,选择“非常满意”或者“比较满意”的比例达到66.66%,选择不满意的比例为3.74%;这一数据说明专业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离学生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进而发挥教师对课堂教学的主体地位。

3、从学生对学院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中,“育人意识淡漠”、“学术功利化严重”、“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和“自身表率作用欠缺”分别达到38.44%、26.43%、18.62%和16.52%;从教师自身角度来分析目前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术功利化严重”、“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不强” 、“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分别列前三位,分别达到34.5 %、27.6%、24.1%,而“育人意识淡漠”仅为3.4%。学生和教师对“育人意识淡漠”这一点认识还是由很大的差异,学生认为教师育人意识还比较淡漠,而教师则认为育人意识方面都做得还不错;教师可能还需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进一步了解学生的需求,真正确保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处于主体地位。此外,学术功利化现象,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认为是目前影响着师德师风建设的一个很负面的因素,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引起一定的重视,加强学术评价方面的引导工作。

4、在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方式的选取上,选择“加强氛围建设,培养教师道德自觉”的比例高达62.1%,“加强制度建设”和“奖惩结合,以奖为主”都为17.2%。这足以说明,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要适应时代要求努力进行创新,以高度自觉的精神,同时辅以必要的制度建设和奖惩措施,才能扎扎实实地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形成师德建设齐抓共管的工作格??

加强对师德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系主任、学科负责人、教学督导组、辅导员等组成。学院党委书记作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体是学院领导、专业教师、实验室人员、办公室人员与辅导员。建立健全“师风师德信息员”制度,建立一支信息员队伍,及时反映沟通学院师德师风情况。

2、坚持严格的教师准入制

要进一步规范新进教师的选拔鉴定,坚持用严格的政治标准、道德标准和业务标准选拔新教师。每学年举办一次“新教师谈心”活动,开展学院领导一对一联系与指导。加强青年教师上岗前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继续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3、强化师德教育与培训

加强班主任与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专题研讨与培训,进一步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开展辅导员工作技能培训和专家化培训,深入开展政治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指导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4、开展模范教师表彰

构建师德师风建设的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师德高尚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教师的表彰力度。通过学院优秀教师、“吾爱吾师”我最喜爱的老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导师评选等,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对有失教师形象的言行,领导小组要对有关教师及时劝诫、警示或给予处分,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年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每年举办一次“新老教师话师德”座谈会,邀请学院领导、新老教师参加。

5、加大师德师风宣传力度

学院领导小组要善于营造氛围、发现和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的思想和事迹,及时总结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学院网站、公告栏、校报等媒体加以宣传推广,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精神。

(1)在寝室楼道、学院教学楼、专业教室等场所营造良好的氛围,悬挂标语、口号、图片等,潜移默化中对教师进行提醒,对学生进行教育。

(2)经常性举行师德师风先进经验交流会,邀请新进青年教师参加,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教师规范、弘扬高尚师德。

(3)在学院的网站开辟专栏等定期进行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班主任、优秀导师、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的事迹介绍。

专项债调研报告篇8

办事处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与吉林省xx市胡力吐乡、万宝镇接壤,西与突泉县永安镇相连,北与旗内白辛、古迹、巴拉格歹三个办事处毗邻。全办事处辖10个村,29个自然屯,47个社。辖区总面积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1699.84亩,全办事处现有4806户,其中外出1140户,总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现有农业人口xx人,占总人口的76.53%,办事处现有妇女6696人,占总人口的42.7%。通过土地排查清理结果显示,xx办事处有861名妇女丧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农业人口7.17%,有1207名儿童没有土地,占农业人口的10.0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一、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丧失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婚姻流动性和土地不可移动性原因

由于婚姻习俗,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

(二)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妇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妇女婚后就很难取得承包土地。

2、妇女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原因很难去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婚后实际上就变向丧失了。

3、一些愚腐闭塞的思想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泼出去的水,嫁出门的女”,婚后的妇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长辈们剥夺了。

(三)新生儿童无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办事处现有1360名儿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岁,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无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儿童在没有出生时,就预示着其土地权益被剥夺了。

二、保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建议

1、要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自觉性。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移风易俗,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本质上改变部分群众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眼下农村妇女和儿童没有土地的实际问题。

4、建议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方面的措施,对荒滩、荒地进行改造,解决一部分妇女儿童没有土地的问题,从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5、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体所有,分配给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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