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的写作是可以让自己的申请理由是非常充分的,大家在写好申请书后一定要认真检查,避免出现词句混乱的情况,以下是优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复议申请书范文7篇,供大家参考。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__
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__。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__号。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_月_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__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__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__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
1、证据不足。
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_年_月_日作出的安_工商处字[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申请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广告宣传存在不实的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且相对于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广告法》属新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被申请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其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无效。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并未向被调查者出示证件,无法认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执法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从头到尾也从来没有告知过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回避权。法谚称: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执法行为同样如是。申请回避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绝不容许被侵犯。被申请人公然剥夺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权,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行政执法公正性何从谈起?这样的执法决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申请人在未见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用欺诈方式获得证据。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3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38岁,苗族,工作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0日)编号;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 ,现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2015年2月12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刚下班回家就接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突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申请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中午,车辆、人群络绎不绝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尘土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谨慎驾驶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实施手术后导致伤残。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3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15002号的不予受理书 , 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不负责任的认定结果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单位指定行为,在单位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时间的工作,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领导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
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员工,在由单位领导的安排下,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单位领导等的认可.该行为是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更好的协调单位员工之间的协作关系,热情的工作。 .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不负责任的现象 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单位领导安排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国家的保障机构,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综上所述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 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002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麻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负责人:不详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在2015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几个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于2015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的工亡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是在2015年1月12日凌晨5时左右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5
申请人:,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职务: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乘车至,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受伤。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6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复议申请书范文篇7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定代表人:刁**,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概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准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