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在申请书的写作中,一定要把问题做好明确具体的阐述,优文档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保全财产申请书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保全财产申请书篇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车档)、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xxxxxxx号“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xx年x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x)x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定于20xx年x月x日14:45在贵院第x法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表现,且继续转移财产的风险仍未消除。一方面,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贵院安排的第一次开庭时出庭应诉;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已停用了之前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联系电话。另据了解,一审开庭前被申请人已将肇事车辆xx轿车(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xx年x月,车牌号xxxxxxx)过户转移给第三人。以上事实,有xxxx、xxxx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申请人日前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获知,另有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xx年x月)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为防止被申请人再将该车过户转移以逃避贵院即将做出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辆进行查封(车档)、扣押,请予批准。
保全财产申请书篇2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贵院在(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x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xx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x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的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x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xx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保全财产申请书篇3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因此,在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要更加侧重于说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资产的风险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充分论证、说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意愿出发,没有规矩。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提供申请书,甚至不予受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某),沿兴华xx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车辆停放其住所(__________)车库;
2、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_______万元的______车一辆进行担保。
保全财产申请书篇4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保全财产申请书篇5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保全财产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男,汉族,19**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19**0506xxxx,住址:xx市xx区xx路146号xx阁c栋1802房
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
住所:xx省xx市xx区xx南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2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车档)、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xxxxxxx号“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0x年x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x)x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定于200x年x月x日14:45在贵院第x法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表现,且继续转移财产的风险仍未消除。一方面,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贵院安排的第一次开庭时出庭应诉;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已停用了之前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联系电话。另据了解,一审开庭前被申请人已将肇事车辆xx轿车(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0x年x月,车牌号xxxxxxx)过户转移给第三人。以上事实,有xxxx、xxxx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申请人日前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获知,另有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0x年x月)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为防止被申请人再将该车过户转移以逃避贵院即将做出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辆进行查封(车档)、扣押,请予批准。
此致
附:1、有关证据材料x份;
2、担保书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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