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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合同7篇

签署合同应该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事情吧,谈到制定合同,相信大家都已经不再陌生了,以下是优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光伏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光伏合同7篇

光伏合同篇1

签订地点: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保证能够按照生产需求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淡季或不生产时需传至电网。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 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 万kwh(实际数值按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电量为准)。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 k×节能量(万kwh)。

(k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4 分享比例:前10年甲方分享该项目2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80%的总发电量收益。后15年甲方分享该项目3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70%的总发电量收益。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上月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15号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5.5 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80%-上网电量*20%)*电价(前10年);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70%-上网电量*30%)*电价(后15年),电价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与同期国家电网电价相同。(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的比例进行平均电价变动)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需执行园区的相关规范要求)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7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房屋损坏时,因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五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09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0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备案。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是唯一有权处置项目资产的业主单位,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备案(需要乙方加盖公章确认),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 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9.7 本协议中太阳能发电相关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外即25年后,如该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运行发电,乙方需对太阳能光板及相关组件进行无偿拆除并对太阳能光板等设备进行无偿回收。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 如果乙方违反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10.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3.2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则每天按甲方当月节能效益的0.03%向乙方支付损失,节能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的电量进行核算,损失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6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7如乙方整套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对甲方的设备设施等造成影响或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全部的合理损失;

10.8由于乙方设备故障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备进行停用。非设备故障或维护调试甲方不得进行停用,否则产生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及相关第三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2.6如发生本协议10.8条,协议可提前解除,乙方可自行拆除乙方相关的设备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乙方需对甲方厂房恢复原样。

第13节 其它

13.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双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购买。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保密条款

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6.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光伏合同篇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山东泰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凤城高新技术产业区3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合作事宜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方同意将位于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凤城高新技术产业区莱芜市清华高科企业孵化有限公司所属厂房屋顶及其附属场地提供给乙方用于电站建设及建成电站的运营,乙方有偿使用甲方厂房屋顶及其附属场地(以最终建设为准),年限为自本项目正式建成投运之日起共计 年,乙方使用甲方厂房屋顶所属厂房屋顶及其附属场地总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一、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解决。

二、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收益、处臵,项目产权归乙方所有。

三、屋顶租赁:

1、经协商,乙方租用甲方屋顶及其附属场地建设项目,采用分块发电,电站所产生的电能并入公共侧电网,乙方以

租赁方式取得甲方屋顶及附属场地的合法使用权,租赁费用标准为 元/平方米/年。

2、支付方式:自屋顶租赁协议签订当日,开始使用该

屋顶之日起计算,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前 年支付租金 人民币,第3年开始每年支付年租金 元,每年年底一次性结算,甲方于每年年底 前向乙方开具正规租金发票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以上年度租金计算按照实际建设使用面积支付)。

3、如果莱芜是国家电网介入、发改委备案登记、发改委核定电价(不小于1元每kwh)不能完成,合同作废,乙方放弃该项目,乙方需承担自本协议起至正式放弃该项目期间的房顶租赁费用。

4、租期满后有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续期5年。如乙方决定续期,许在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甲方。

四、各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配合乙方完成项目验收所需工作;

(2)在项目建设和电站运营过程中,为加快项目进度,提高效率,需配合乙方工作,提供便利;

(3)在项目运行期内,因由于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电站破坏、损坏、盗窃、停运等原因,如果上述情况发烧,将承担维修职责或费用并赔偿因此而造成损失;

(4)协助乙方协调莱芜市点亮部门关于该项目的上网接入方案审批,莱芜发改委审批备案。

(5)在乙方成立项目公司后,甲方免费提供租赁期内注册及后期维护使用的办公场地不小于20平方的房屋两间;

(6)在租赁期内,如甲方厂房需要抵押、转让,本协议所涉建筑或屋顶的有关产权或其他权利,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确保受让方接受本协议有关条款的约束,否则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7)提供不小于1000平方的场地提供项目建设使用,允许搭建工棚、堆放材料。

(8)在合同有效期内,该电站实际建设场地不得再次出租,否则承担乙方电站的全部损失。

(9)配合乙方申请过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

(10)甲方声明对该房屋具有不低于25年的承租权。

2、乙方责任:

(1)乙方需在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成立单独法人公司,莱芜市内所有通过该公司运营的光伏项目税收需缴纳至凤城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区所在的税务部门。

(2)负责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

(3)负责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4)屋面电站维护以及屋面电站原因导致的建筑物屋面防水维护;在产权转移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产权转移后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电站产权转移:

1、乙方有权将电站转移给第三方,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下所属乙方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承担。

2、乙方作为业主,享受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电站的电价各项 补贴。乙方同意甲方依托电站申请除电站电价补贴外的国家、省、市县有关节能减排或者其他高科技项目资金等补贴,收益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后,电站资产及所有权可有条件转让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1、若电站运行未满20年需要拆除,如属乙方原因,乙方应承担屋面电站拆除和屋面恢复的全部费用,若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双方协商解决;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应按未满20年部分的电费收入赔偿乙方损失,损失额的计算公式为:电站拆除上一年度乙方发电收益×(20-已运行年数)。

2、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协商或诉讼。诉讼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光伏合同篇3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安装户用分布式发电系统(以下简称“发电系统”),甲方收取所提供的分布式系统二十年发电收益,以折抵甲方提供的分布式系统费用(组件、并网逆变器、并网箱、支架、电缆、施工安装等)特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安装概况

1.1、安装名称(具体情况):家千瓦屋顶光伏电站

1.2、安装地点:县(区)村

1.3、系统安装容量:千瓦,其中含块瓦组件

第二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乙方提供分布式所需并网申请验收等基础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甲方负责安装完毕正常并网发电后,于并网时间的次年次月向乙方支付每年返利,每年共计支付返利 元(大写: 元),按安装单块组件 20 元乘以安装块数每年计算租金返利;除乙方收益外,电站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或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二、甲方提供需要安装的发电系统;

三、甲方负责对安装地点进行勘察测量,提供设计方案;

四、甲方负责整套分布式光伏系统二十年财产保险费用,且保险受益方为甲方,二十年期满后,每年分布式光伏系统保险费由乙方自愿缴纳;

五、分布式光伏系统每年每户300元运维费用(40块板为例),并网后的前二十年期间由甲方承担,二十年期满后,每年每户管理及运维费用由乙方自愿缴纳。

六、分布式系统由甲方全部投资报备,乙方提供安装场地及发电设备安装条件。前二十年电站物权归甲方所有,并收取所发电费,二十年后物权归乙方。甲方在收取二十年电费完成后,将备案银行卡归还乙方。

乙方责任:

一、乙方提供安装分布式所需材料确认无误,合同签订完成可进行安装,安装完成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乙方备案银行卡以及持卡人另外一张银行卡号(不能与备案银行卡冲突),以便二十年间甲方每年向乙方返利。

二、为进行电费结算和申请补贴,乙方需以自身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甲方指定或认可的银行办理好电费结算银行卡用以归集乙方电费和补贴,乙方电费结算卡可以是实体卡。乙方应配合甲方于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甲方将乙方电费结算卡账户内的余额按照一定金额定期归集至甲方指定账户,并授权(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及乙方电费结算卡开户行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甲方在乙方电费结算卡开户行于合同期限届满前有权查询乙方电费结算卡余额、明细,及划扣乙方电费结算卡内的相应资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为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售电款,若有实体的乙方电费结算卡乙方交给甲方保管并全权支配。未经甲方准许,乙方不得注销、挂失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该乙方电费结算卡(无论是实体卡还是虚拟卡)或设置任何影响电费收费权益的权利负担。

三、乙方违反上条的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要求乙方改正违约行为,退还所收到的所有补贴及卖电收益并按照该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

(2)视为乙方同意按照折旧价提前购买电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天内按折旧价格付清货款,延期一天,按照应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电力局备案银行卡持卡人姓名:

卡号:

开户行:

乙方接收年返资金的银行卡持卡人姓名:

卡号:

开户行:

四、乙方需向甲方无偿提供放置所安装发电系统及配套设备所需空间,提供发电系统安装需要的合理位置。

五、乙方需无偿向甲方提供安装期间所需电源及相应设施。

六、在分布式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必要的配合,保证安装顺利完成。

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收取二十年内发电系统发电所产生的对应电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因甲方设备投入大,收回投资时间长,二十年合同期内,如乙方安装的分布式系统所在建筑物整体出租、出让,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必须保证新的承租人和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协议,必须保证甲方权益,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以上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收回二十年发电收益的.,根据甲方损失数额或耽误甲方收益的期限,甲方可以延长期限直到甲方收回约定收益或挽回损失止。保守计算1千瓦20年总发电量为25000千瓦时,总收益为25000*0.444=11110元。

十、二十年期限内乙方自愿购买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自购买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购买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逆变器每次启动会产生电费,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不断电,此费用由甲方支付。

十二、乙方提供的房屋屋顶及水泥基础必须在使用年限内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中间出现维修等情况均由用户自行负责。

十三、乙方不得擅自移动、拆装、改造光伏电站,若因此造成光伏电站受损、影响使用或发电量明显降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租金收益中扣除等额的维修、换新费用。若因此给安装场地造成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十四、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若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造成光伏电站受损、影响使用或发电量明显降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等额的维修、换新费用。若因此给安装场地造成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十五、自并网发电开始二十年内,乙方有义务保证电站的采光是充足的,不受邻里新建房屋及树木遮挡影响的,若出现以上情况且发电量明显降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第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同意该光伏电站二十年所有权归属甲方,合同期内收益权归甲方享有。

二、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

(1)装机地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合法用地、安全用地等证明,必要时提供物业同意安装光伏设备证明(如需)。

(3)电站安装备案申请资料。

(4)其他甲方要求乙方需要提供材料。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前,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保证并承诺如下:

(1)在合同期限内能持续合法使用该场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2)装机地址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3)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如遇房屋拆迁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由于电站系为乙方专门定制,乙方选择并接受以下方案之一的,甲方予以认可:

(1)乙方以双方协商的折旧价购买电站并于拆除之前支付价款。自乙方付清价款后,电站所有权及政府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与政府协商或提供相关资料。无论乙方最终是否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均不影响乙方购买电站支付价款的义务。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互相配合申报电站价值,积极争取政府补偿,乙方享有电站补偿款的10%,甲方享有电站补偿款的90%。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如乙方搬迁或要求移机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由于电站系为乙方专门定制,乙方选择并接受以下方案之一的,甲方予以认可:

(1)乙方以双方协商的折旧价购买电站并于移机之前支付价款,自乙方付清价款后,电站所有权及后续发电收入、补贴全部归乙方。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配合完成拆装电站,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电费及补贴)等。因搬迁或移机导致电站无法发电的,该时段内乙方不享受乙方收益,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该时段内的发电收入及补贴。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方对光伏电站组件质保期 20 年,逆变器质保期 5 年,自电站竣工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对因安装工艺、材料和产品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提供免费维修和保养。质保期内如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丢失造成系统故障,甲方可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七、如因继承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本合同效力及于继承人。如因遗产分割或其他原因

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在所有权发生变化前,取得甲方同意,并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确保不影响电费收益单价(脱硫煤电价及补贴),否则,乙方赔偿甲方,赔偿金额为双方协商的电站折旧价。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发电收入及补贴)等。若因乙方原因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发电收入及补贴)等。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电站因搬迁、移机无法发电或发电收入及补贴减少的;

(2)乙方阻止甲方进场勘测、设计、施工、安装,或拖延超过30天的;

(3)乙方擅自转租、转售、设立担保的;

(4)其他可以归结于乙方的原因。

二、若因甲方原因引起电站不能并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并网(包括未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纠纷),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产品、收益等。

三、乙方违反合同的任何约定,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有权同时要求乙方30日内按同期销售价向甲方购买光伏电站并支付价款。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如在付款期限内,电站的补贴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积极申报。如乙方未予以配合,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赔偿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中相应抵扣。

五、合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等。乙方逾期未支付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款项、赔偿、损失,每逾期一天还应当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30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权通过扣除乙方收益、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抵扣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等),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或延长付款期限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若不足以覆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补齐剩余部分。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而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能力。败诉方需承担因此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案件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经本协议约定或经对方同意另有法定事由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仅用于易县泰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屋顶租赁业务,出现其他违规情况该协议均不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光伏合同篇4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电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屋顶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二、厂房屋顶租期限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12日起,至2043年4月12日止,租赁期30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5%。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厂房使用要求及维护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屋顶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乙方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厂房屋顶转租给第三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利终止本租赁协议。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屋顶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甲方应一次性赔偿乙方20万元。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乙方应一次性赔偿甲方20万元。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能因机构变更、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而无故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拒力致使难以履行合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删除。

3、本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由此需要,甲方应当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光伏合同篇5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合同法》要求,为了确保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完成,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经济关系,鉴定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 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 合理的制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确定其项目方案。

二、 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现场如涉及公共区域,需要提 供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

三、 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到电业管理部 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度电补贴(国家发改委20xx文件,分布式光伏电站度电补贴0.42元)。

四、 甲方负责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提醒乙方对其电站日常注意事项。甲方提供5年不包扩设备异常损坏的售后服务。

五、 乙方可以自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也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管理 其电站,需要签署甲乙双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协议备案。

第二条 项目工期

本项目自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

日施工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协助乙方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延后,延后日期顺延;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期,经甲乙双方约定,其违约方违约金额按 元/天计算。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三条 项目承包方式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甲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其项目静态投资为10元/瓦,按合同要求分步付款。如需开具发票,需要乙方提供税赋,普通发票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6%,增值税发票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7%。

第四条 项目质量

甲方所使用的光伏产品符合光伏元器件国际a类标准,光伏电池组件寿命可达25年,其效率衰减仅为0.8%。项目质量达到供电管理部门的供电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光伏组件等设备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项目容量方式及合同价格

一、项目容量: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根据电业管理部门分布式电源接入方案要求,乙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wp。其项目形式为(方框内打“√”选择):

1、发电自发自用□

2、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3、发电全部上网

二、乙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静态投资为:¥ 万元, 大写为:¥ 万 仟 佰 元 角 分。不包括电业管理部门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

一、 付款方式(方框内打“√”选择):

1、 现金□

2、 支票□

3、 汇款□

二、 付款时限: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设计保证金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设计完成一周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静态投资额的80%,项目验收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静态投资额的10%余款。

第七条 供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并网备案手续等不包括在项目工 期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0%。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补充商榷协议。如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文本数量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其余四份发改委能源处、电业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光伏合同篇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 设备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续租,双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以上设备的租金合计 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支付时间和金额:(1) 年___月 日前支付 元;(2) 年___月__日前支付 元;(3) 年___月__日前支付 元;(4)年___月__日前支付 元。

3、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 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 元。租赁期满,双方结清费用后,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

4、租金优惠: 。

5、以上费用付至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账户:

甲方指定的账户:用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指定的账户:用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甲方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不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

4、设备租赁期满,甲方出卖租赁设备时,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交付地点:乙方指定,乙方指定的地点为 。

2、交付方式:由甲方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员,乙方指定的人员为 。

3、乙方应自收货时起48小时内在交付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或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包含安全、环保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付日起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保障的处理,确保机设备状态完好。

2、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3、乙方设备因故障不能使用的,甲方应在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的30%),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五个工作日,扣半个月租金,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

2、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乙方责任租赁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跟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风暴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赔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联系地址(送达地址)和争议解决

1、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手机。甲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应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文件退回的'视为送达;甲方变更地址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的应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文件退回的视为送达。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书面通知乙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合同篇7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一、基本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汇流箱、配电柜及其他相关辅材。

1、基础施工部分包括:场地平整、场地开挖、基础制作、屋面防水及其附属施工。(注:本项目屋面防水由发包方施工)

2、电气安装部分包括:太阳能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敷设、接线,逆变器、配电柜安装,防雷接地、输出线路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

二、工期

开工日期:

并网日期:

竣工日期:

三、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不做工程决算。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总承包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保险、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总承包方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本合同的质保期为年,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计算。发包方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给承包方。

四、施工质量和质量检查

1、工程质量

(1)承包方应对施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所提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2)发包方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必须返工重来,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引起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无条件赶工并完成计划。

2、质量检查: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1)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六、违约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应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发包方不能及时给出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向承包方支付。

(2)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及本合同附件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金额向发包方支付,且23发包方无故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付的工程款不予退还。

七、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的内容后即告终止。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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