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将调查报告写好后也是需要认真检查一下的,写调查报告是为了帮助我们更好的记录调查的发展情况,以下是优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乡调查报告参考6篇,供大家参考。
乡调查报告篇1
调查显示,xx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重庆、武汉、青岛、杭州、西安十大城市涉及16类行业和11类职业的网民的平均年薪为27060元人民币。其中,9.1%的人年薪在5000元以下; 13.7%的人年薪在5000~10000元; 19.4%的人年薪在1万~2万元; 15.3%的人年薪在2万~3万元; 13.6%的人年薪在3万~4万; 7.4%的人年薪在4万~5万; 8.2%的人年薪在5万~6万; 3%的人年薪在7万~9万; 0.8%的人年薪在9万~10万; 3.1%的人年薪在10万以上。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低收入者的比例远远大于高收入者,两端人数均较少,而大部分人收入基本在中间档次,从1万~5万元的收入者占55.7%。
薪资收入排名前10位的行业中,it业年薪排在第一,其值为29948元。xx年是it业寒冷的冬天,其行业排名却是第一,可见冬天来了,春天将会更辉煌。排在第二的是媒体/广告业,其平均年薪是28239元,后面行业及其平均年薪依次排行为金融/保险(28218元)、商业/贸易(25840元)、咨询/法律(24404元)、建筑/房地产(23049元)、医药/保健(22799元)、教育/研究(19746元)、机械/仪表(19379元)、其他类行业(19041元)、政府/公用事业(19023元)、石油/化工(18945元)、矿产/冶金(13931元)、餐饮/旅游(11613元)、纺织/服装(11181元)、交通/运输(9250元)。
经营管理者收入最多
调查显示,从事经营和管理类的职业年薪为最高,其平均值为41208元。其次分别为技术(36220元)、销售(35965元)、编辑//翻译(23598元)、律师/法律工作者(10340元)、公关/市场/广告(21360元)、后勤/物流(13756元)、财务/审计(13223元)。
按城市划分,从事销售工作的,深圳的平均年薪为最高,高达68000元。经营和管理工作者,广州排名第一,约为63083元 ,深圳紧跟其后,为62083元。公关/市场/广告职业者,广州以50833元胜于北京(35050元)。编辑//翻译职业者,北京当仁不让,其年薪为56000元,第二名深圳被甩到30000元。财务/审计的高薪收入还是产生在经济中心上海市,其平均年薪为43333元。
各城市收入差距大
此次调查深圳和上海分别以52630元和50215元的平均年薪分列前两名,北京则以47356元身居第三位,广州(43362元)名列第四位。而其余6城市均低于4万元。
在被调查者最多的四大城市中,各城市最高收入的行业不一样。北京地区收入最高的行业为it业,平均年薪为50125元;上海地区“咨询/法律”行业高居榜首,平均年薪水平为53254元;广州薪金排在首位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行业的年薪超过50000元。在深圳,薪水最高的行业是“教育/研究”和“医药/保健”业,其年薪平均高达60000元以上。
乡调查报告篇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公司: 事故地点: 事故名称:
基本内容及格式
江苏和顺环保有限公司
一、调查组成员单位和人员:(组长、副组长、成员)
注明:备注未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原因。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引??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公司规章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和建议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单位和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调查报告附件:
附件:(一)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族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安全培训教育及个人资质情况(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1、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音像资料),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事故图)等;
3、 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试验报告;
4、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人证材料和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6、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及事故有关的情况。
(三)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1、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的健康状况。
(四)伤亡鉴定证明
1、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死亡证明或出院证明); 2、公安部门死亡通知书(或法医鉴定书);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伤残鉴定证明); 4、善后处理协议与公证书。
乡调查报告篇3
升入四年级,我发现我们班的好多同学都戴上了眼镜,有的同学的视力甚至低于4。5。“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视力下降会给他们以后的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我想对同学们的视力下降做一次调查,想要了解主要原因在哪儿。
观察记录
我先对我们班的近视生人数进行了观察统计,发现我们班近视生大约占全班总人数的40%。接着我又观察了他们平时读书写字的'姿势,发现这些近视的学生大部分都是读书写字时姿势不端正:读书时趴在桌子上,或者是弓着腰;写字时眼睛离本子太近,有的都快趴到本子上了。有的同学开始还能坐端正,后来就不能保持端正的坐姿了。有的同学养成了驼背的坏习惯,一坐下就弓着腰,应该要及时改正过来。
走访家长
针对这些近视的同学,我对他们的家长进行了走访。通过他们家长的描述,我发现多数同学在家喜欢看电视、手机,玩电脑游戏,看的时候对屏幕靠得太近,并且一看就是好长时间。
不少同学有躺在床上、卧在沙发上看书的习惯,不正确的看书姿势也造成了近视。
得出结论
造成我们班同学近视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看电视,玩手机、电脑的时间太长而导致近视。
2、看书、写字姿势不正确,导致近视。
3、经常躺着看书,在光线不足的地方看书导致近视。
提出建议
1、尽可能少玩手机、电脑游戏,少看电视,注意休息时间的安排,不能让眼睛过于疲劳。
2、看书时坐姿一定要端正,读或写要做到眼离书本一尺,胸离课桌一拳,手离笔尖一寸。
3、不要在光线不足的地方看书,写字。
希望老师和家长都能关注这个问题,对于学生的不良习惯给予纠正,学生自身也要有保护视力的意识。
乡调查报告篇4
每年的暑假对于广小同学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诱惑,长长的两个月时间我们通常会做精心的计划,包括学习、旅游、访亲等。而对于我们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的同学来说,旅游更是重点中的重点,不仅仅是出于喜爱,更是原于其与自身专业息息相关。社会上的众多相关单位对于暑假这一档期所推出的活动也是精彩纷呈。在面对众多诱惑的同时,我们也不禁多了份冷静与思考,究竟什么样形式的旅游是我们所热衷的?而它的内容又包含了哪些?届此,我们对学院四个系的大一,大二乃至大三的近100位同学作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100份,实收98份,其中大一有55份,大二30份,大三8份(由于毕业实习原因不能填写),教师5份。
经过此次调查,我们发现同学普遍对假期旅游充满期待。有90%以上的人都有假期出游的打算,近70%的同学会选择与自己的同窗好友或昔日老友一起外出。特别是部分从城镇上来的同学,很多好友都在高中升大学时选择弃学从业,故导致两好友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暑期正好弥补了这一遗憾,而且同学之间因年龄相仿,志趣相投便于沟通与交流,若与父母出游则可能在某些方面受到压制。
近80%的同学会选择自己组织游玩,这不仅仅体现在同学的心理上,老师们也如此。如今更多的旅行社推出优惠政策、黄金套餐,但仍不足以吸引同学的眼球。当代大学生开拓创新的组织能力在进一步加强。尽管今年是红色旅游年,但同学们普遍选择了采摘游。这种接近大自然、最纯朴、最直接的旅游仍是大众所爱。有近50%的同学选择了三日游,20。8%的同学说若在金钱条件允许下会进行为期一周的旅行,29。2%的同学出于考虑家庭等多方面因素会出游12天,以短线居多,主要围绕附近省市。一般价位在500元左右,不包括自己的零花钱在内,基本上升幅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大学生是个特殊的群体,其处在一个不上不下的年龄阶段,很多同学看到父母劳累工作后很难开口向其要钱。于是有近30%的同学是利用平常的周末等时间外出兼职,赚钱后用于平常乃至暑期的消费。有将近50。6%的同学选择了山水,看来中国的风景如画仍是大家欣赏的一个重点。其余近30%选择了海滨,甚至包括众多出生在海边的同学,这种安逸休闲、身心放松的度假方式在暑期将得到最好的体现。19。4%的人选择了人文类,红色之旅一直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亮点,特别是今年这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代,众多同学的选择还是让大家看到了红色所带来的震撼力。对于看小说式旅游同学们表示概念有点模糊,但很大一批表示不赞同。游玩在于一种心境,只有全身心投入了,才能真正体会大自然所给予我们的厚赐。
在对5位老师所作的抽样调查中,令我们深感为人父母的不易。一部分老师在孩子刚经历黑色高考后,均希望能陪同孩子去各大高校参观,为填报志愿做个参考,目的能获取相关方面的'信息;另一部分则会选择让孩子与同学出游,更多的体现了家长那份包容之心,有极强的指向性思想。希望孩子在一个更宽松的环境下生长,接受更多的挑战,独自承担生命的重量,从小锻炼孩子独立生活的能力。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今的社会,我们在大学生身上还是看到了那种质朴的、接近大自然的、纯然一色的希望。旅游不仅仅能起到身心放松的效果,更让我们在学习之余,多了一个与自然接触,与外界交流的机会。在领略祖国大好河山的同时,充分享受千年文化所带给我们的震撼!
乡调查报告篇5
根据化材学院的安排,临汾七中实习领导小组自20xx年3月7日至4月17日对我校20xx级教育实习做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实习领导组到实习学校----临汾七中的20xx级教育实习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听实习生讲课与实习学校领导、指导教师进行座谈及征求实习生意见等形式,了解了有关教育实习的基本情况。
1. 在七中实习的20xx级学生共有16人。
2. 在此期间听了化材学院在高一实习几位同学的讲课,写出教学实习调查表16份。 实习成绩大都是优,良。基本上如实反映了实习生的实际教学水平。
3. 临汾七中的校领导对这次实习非常重视,由专人负责接待安排,保证了这次实习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教师对实习生的意见和建议
1. 七中指导教师普遍认为20xx级实习生实习素质多数好于往届。主要表现在:虚心学习,认真,遵守纪律,对自己要求严格,能按照指导教师要求做好各项。
2. 多数学生热情积极参予教学,认真写教案,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上课时态度也很认真,知识面较广,个别实习生教学质量高,效果好,受到中学生的欢迎。实习生还积极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教学活动,从中吸取老教师的教学经验、体会。
3. 师大实习生普遍生活朴素,谦虚谨慎,讲课仪表端庄,能深入班级与中学生打成一片,既提高了实习生社会能力,又减轻了任课教师的负担。至于辅导自习、批改作业、监考等教学辅助,更是个个争先去做。学校领导普遍感到满意。
4. 有的指导教师反映:实习时间太短,应增加实习时间,时间太短许多知识掌握不了,效果也就差了。他们建议实习最好分两段:第一阶段见习,让实习生多听多看;第二阶段实习,让学生多参与教学。这样效果自然会更好指导教师认为,应多培养“一专多能”型的教师,才能适应中学生之需要。.
5.少数实习生普通话不过关,地方方言太重,有的板书不规范,字迹太了草,说明“三字一话”的训练还要认真抓紧抓好。
三、实习生自己的情况
实习生谈了前段时间的收获、体会,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教育实习的意见、建议。
1. 所在学校对实习生都很关心,指派专任教师指导他们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实习,而且要求很严格。试讲、教案等指导教师都严格把关,不达标不通过,体现了高度的责任心,同学们深受感动,从中也学到了老教师们的治学之道。
2. 经过指导教师的'辛勤培养,精心指导,多数同学克服了最初的胆怯心理,积极承担辅导或讲课任务,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感到很有收获,初步尝到了甜头,为今后走上岗位,适应未来的教学环境打下了初步基础。
3. 实习生反映:在大学所学知识,包括教学方式方法等与中学实际脱节现象较普遍,教学内容不能衔接,教学方法不尽相同,因此一开始感到很吃力,对现在中学生的学习状况包括心理状态、学习方法等均不了解,增加了实习的难度。建议我校今后应加强对中学实际情况的研究(包括教材内容的取舍,教学方法的选用,中学生思想状态,心理状况的调查等)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这样才会取得好的效果。
4. 有的学生反映,教学实践活动太少,因为学校对他们不放心,不敢将讲主课的任务交给他们,只在最后一周讲两三次课,没有更多机会展现自己的才能。
5. 少数实习生反映:大学所学计算机、化学等实践性知识太少,动手能力差,适应不了中学“多而杂”,“全能型”人才的需要,希望在这方面能多学些知识,以适应客观需求。
乡调查报告篇6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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