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文档网 >汇报材料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推荐8篇

一份好的申请书写出来就是为了顺利通过的,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熟悉了解申请书的写作特征,优文档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推荐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推荐8篇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杨(xx市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x年生、汉族,住xx市路文栋xx室。

项(xx市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x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项(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项(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项(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项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项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项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项(案外人)复议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x年7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项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项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x年8月1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项下达了()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项(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项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项(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项(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项(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项(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项(案外人)对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律师电话:

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异议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 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张**律师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xx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4月7日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吴某,女,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市区路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20xx年7月日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异议人: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____年__月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案外人:__x。

执行异议请求

1. 依法撤销__x人民法院(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

2. 立即解除对位于__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__与__、__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__年__月__日做出(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__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__人民法院(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

1.位于__房屋虽然登记在__名下,但在__年__月__日案外人与__、__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__作为协议书的见证人,

1 / 4

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院在(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

2.按照案外人与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__、__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__、__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__、__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__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__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__、__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

3.案外人接收房屋后,一直在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也均予以证实案外人就是房屋的业主。

因此,案外人与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早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案外人享有的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

二、贵院应依法撤销(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位于__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2 / 4

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合本案:

1.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

2.案外人也早已经从__、__手里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

3.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__、__未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3 / 4

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此致

__人民法院

附证据如下:

案外人: __年__月__日4 / 4 。

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篇8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

爱和唠叨小学生作文8篇

书和我的故事作文8篇

服装工作计划和目标8篇

理想和信念的演讲稿8篇

采购工作计划和总结8篇

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计划8篇

行政庭工作总结和计划8篇

辅导员工作总结和计划8篇

行政庭工作总结和计划通用8篇

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计划优质8篇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点击加载更多
    32
    c
    10886

    联系客服

    微信号:fanwen9944
    点击此处复制微信号

    客服在线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 14:00~18:00

    如有疑问,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问题+截图进行提问,客服会第一时间答复。